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统计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