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及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资料需要公布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
新闻媒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其数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