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下列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业主对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