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