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