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下列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