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