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