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