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第五十二条已废止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本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应当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