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本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应当定期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