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