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