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