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