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一)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三)自行倾倒气瓶内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或者加热、摔、砸、倒卧气瓶;(四)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