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逾期不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催缴。燃气用户自催缴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