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