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禁止下列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一)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三)自行倾倒气瓶内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或者加热、摔、砸、倒卧气瓶;

(四)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