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劳动部门应当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和职业培训,保障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与其他待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规定用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