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劳动部门应当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和职业培训,保障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与其他待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规定用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