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经营。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违法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配合劳动部门引导、扶持待业人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