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