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依法制止和取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凶杀、恐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的出版、销售和传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