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指导学校与家庭、社会配合,做好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