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指导学校与家庭、社会配合,做好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