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或者杆柱、线缆、护栏、路牌、变压器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