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或者杆柱、线缆、护栏、路牌、变压器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