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路缘、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修建固定的斜坡、路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