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的;(二)未保持责任区内整洁的。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