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事业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