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自行协商;(二)申请调解;(三)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