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