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并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工作人员。简单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处理。

调解小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