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人事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