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