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