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仲裁庭裁决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