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