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责举证。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