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七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仲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