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