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二)曾任审判员满三年;(三)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四)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会工作或者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五)曾任人民陪审员或者从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满五年。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