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