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处月租金二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