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五章 治理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将乡村治理成效纳入县市、乡镇、村三级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薪酬相挂钩。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