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处月租金二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