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