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五章 治理保障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诚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一)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三)非法高利放贷;(四)不按期偿还贷款;(五)套取惠农、惠民政策补贴;(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