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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五章 治理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在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农业政策性保险等领域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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