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诚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一)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非法高利放贷;
(四)不按期偿还贷款;
(五)套取惠农、惠民政策补贴;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