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应及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建立户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生活垃圾不得焚烧和擅自填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