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等乡村清洁活动,划定保洁责任区,并将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村民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清洁由村民自行负责。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