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和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在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推广使用卫生厕所。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